中國石油青海油田格爾木煉油廠國Ⅳ汽油產品質量升級改造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信息公示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的要求,現將《中國石油青海油田格爾木煉油廠國Ⅳ汽油產品質量升級改造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設單位名稱、地理位置及聯系人
建設單位:中國石油青海油田格爾木煉油廠
地理位置: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格爾木煉油廠廠內。
聯系人:李慶林
二、項目名稱及簡介
建設項目名稱:中國石油青海油田格爾木煉油廠國Ⅳ汽油產品質量升級改造項目
建設規模:催化重整裝置為30萬噸/年;重整加氫裝置的規模為催化汽油25×104t/a;催化液化氣設計處理(脫硫)量20 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設計規模為 10 萬噸/年,新增的輕重碳四分離塔進料為 10.5萬噸/年。
項目組成及工程內容:項目工程內容包括異地改造催化重整裝置、技術改造干氣液化氣脫硫裝置、重整加氫裝置和氣體分餾裝置。
三、現場調查、采樣、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時間,建設單位陪同人
人員分工 |
姓名 |
職稱/職務 |
項目負責人 |
李岳 |
主任醫師 |
報告書審核人 |
史春波 |
主任醫師 |
報告書編寫人 |
康海麗 |
主任技師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李慶林 |
|
現場勘察時間 |
2014.4.23-2014.4.30 |
四、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本次評價共檢測12個工種崗位,20種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率100%。
所有崗位工人接觸噪聲強度,均符合85 dB(A)的噪聲接觸限值,合格率100%。
所有崗位工人接觸毒物濃度,均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合格率100%。
五、評價結論與建議
青海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青海油田格爾木煉油廠國Ⅳ汽油產品質量升級改造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通過分析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再經過現場調查、采樣和檢測,以及實驗室的檢測分析,結合國家有關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和規范,綜合評價如下:
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該項目屬于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中的精煉石油產品制造生產業,確認本項目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1 本項目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溶劑汽油、硫化氫、苯、甲苯、二甲苯、液化石油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乙醇胺、氫氧化鈉、低溫、太陽輻射、低氣壓等。
2 項目總平面布置、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布置、職業病防護措施、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衛生管理、應急救援、健康監護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3能夠結合生產實際情況,采取合理防毒、防噪、防暑、防振動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第2部分》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4該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關鍵控制點為催化重整裝置、各裝置的泵房、壓縮機廠房及各裝置取樣點;重點保護對象是各裝置外操工、技術員及安全員
5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
綜上所述:通過對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該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值均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達到了預期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該項目在總體布局、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輔助性衛生設施設置、建筑衛生學等方面能滿足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范和衛生標準的要求;建設方組織員工開展了職業健康體檢,該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結論為合格。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條件。在滿足國家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建議
1建設單位應進一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2013年12月21日安監總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2加強日常管理,定時進行設備密閉管理和排毒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杜絕有毒有害氣體的跑、冒、滴、漏現象。
3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內容,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該項目地處高原,工人長年累月在此工作可能導致高原病,為預防高原病的發生,建議制定高原病應急救援預案、對新進職工進行就業前健康體檢,有高原禁忌癥者,不宜從事該項目作業;制定職工階斷性進駐高原規定,教育職工防止過度勞累、加強營養。
5項目存在外包工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將外包工程給具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要明確用工時間,同時加強對外雇人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監督和管理,做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對相關資料予以留存。
6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依據本工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
7建議加強作業人員自救與互救培訓制度及宣傳力度,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并定期進行演練。
8進入密閉空間實施清洗、檢修罐、塔等設備的作業,制訂并強制執行密閉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嚴格按照GBZ/T 205-2007《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的規定,如加強工作場所局部通風,檢測密閉容器內相關化學物的含量和氧含量,設備內殘余毒物濃度低于國家職業接觸限值后,工作人員(必須2名以上)才可進入密閉容器進行清洗和檢修,并做好個體防護等。
9項目正常生產后,檢、維護操作工在現場更換設備零件或維護時,可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要求操作時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11.10今后生產過程中應確保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和本評 價報告書中提及的各項防護措施的落實。
六、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1、《評價報告》對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工藝設備、技術材料等描述較完整、準確;
2、《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較全面、客觀、準確;
3、《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判定準確;
4、《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分析與評價正確;
5、《評價報告》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符合要求;
6、《評價報告》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建議基本合理、可行,能滿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要求;
7、《評價報告》結論正確。
8、專家組建議:
1)完善職業病專項投資概述;
2)補充施工過程的描述;
3)補充完善應急救援措施建議。
專家組同意通過《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按專家組意見修改并經專家組組長確認后依程序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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