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羊峽水光互補320MWp并網光伏電站工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信息公示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的要求,現將《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羊峽水光互補320MWp并網光伏電站工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設單位名稱、地理位置及聯系人
建設單位: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地理位置:青海省海南州共和縣恰卜恰鎮以南約12km處的塔拉灘,共和縣光伏發電產業園內。
聯系人:李輝
二、項目名稱及簡介
建設項目名稱: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羊峽水光互補320MWp并網光伏電站工程建設項目
建設規模:計劃總裝機容量320MWp,為大型光伏發電系統,通過330kV出線系統接入龍羊峽水電站,與龍羊峽水電站聯合運行。
項目組成及工程內容:
三、現場調查、采樣、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時間,建設單位陪同人
人員分工 |
姓名 |
職稱/職務 |
項目負責人 |
李岳 |
主任醫師 |
報告審核人 |
史春波 |
主任醫師 |
報告編寫人 |
康海麗 |
主任技師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李輝 |
|
現場勘察時間 |
2014.4.14-2014.4.16 |
四、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本次評價共檢測4個工種崗位,5種職業病危害因素。工種崗位檢測率100%。
所有崗位工人接觸噪聲強度,均符合85 dB(A)的噪聲接觸限值,合格率100%。
工頻電場強度、工頻磁場強度檢測全部合格。
所有崗位工人接觸毒物濃度,均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合格率100%。
五、評價結論與建議
青海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羊峽水電互補320兆瓦并網光伏電站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通過分析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再經過現場調查、采樣和檢測,以及實驗室的檢測分析,結合國家有關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和規范,綜合評價如下:
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該項目屬于其他電力生產業,確認本項目為較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1 本項目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六氟化硫、噪聲、工頻電場、磁場、低溫、太陽輻射、低氣壓等。
2 項目總平面布置、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布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衛生管理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能夠結合生產實際情況,采取合理防暑、防振動控制措施,生產過程中的六氟化硫、工頻電場、磁場、噪聲檢測結果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第2部分》、《電力行業勞動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7部分:工頻電場、磁場監測》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4該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關鍵控制點為35KV開關柜室、GIS開關室、匯流站、保護室的六氟化硫;重點保護對象是運行工及維護工
綜上所述:通過對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該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六氟化硫、噪聲、工頻電場、磁場的檢測值均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達到了預期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該項目在總體布局、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輔助性衛生設施設置、建筑衛生學等方面能滿足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范和衛生標準的要求;建設方組織員工開展了職業健康體檢,該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結論為合格。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條件。在滿足國家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建議
1建設單位應進一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2013年12月21日安監總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2加強日常管理,定時進行設備密閉管理和排毒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杜絕有毒有害氣體的跑、冒、滴、漏現象。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的要求,在35KV開關室、GIS開關室、匯流站設置“六氟化硫” 警示標識,并注明其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應急處理方式以及救援電話和職業衛生咨詢電話等內容。
4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內容,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5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內容,對電站負責人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6 根據《六氟化硫電氣設備中氣體管理和檢測導則》的要求在電站配置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應急預警物質。
7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要求對電站女工制定保護措施。
8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49號)的規定對本項目接觸有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的職業健康體檢,體檢時嚴格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的規定項目及周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工人依據本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進行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調離作業。
9該項目地處高原,工人長年累月在此工作可能導致高原病,為預防高原病的發生,建議對新進職工進行健康體檢,有高原禁忌癥者,不宜從事該項目作業;制定職工階斷性進駐高原規定,教育職工防止過度勞累、加強營養,制定預案。
10根據《生產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的要求,補充事故風險描述、應急預案培訓、事故風險風險等內容,完善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項目正式發電后,存在外包工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將外包工程給具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加強職業衛生日常監督和管理,做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并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防護用品,及時更換。
12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依據本工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11.13今后生產過程中應確保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和本評 價報告書中提及的各項防護措施的落實。
六、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1、《評價報告》對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工藝設備、技術材料等描述較完整、準確;
2、《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較全面、客觀、準確;
3、《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判定準確;
4、《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分析與評價正確;
5、《評價報告》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符合要求;
6、《評價報告》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建議基本合理、可行,能滿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要求;
7、《評價報告》結論正確。
8、專家組建議:
1)補充完善職業性高原病勞動保護措施內容;
2)對報告的文字及用詞進行調整修改。
專家組同意通過《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按專家組意見修改并經專家組組長確認后依程序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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