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什么情況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通報的涉疫情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顯示,確診病例陳某林、劉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區宏福苑小區,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旅游返京后出現咽痛、發熱等癥狀,仍外出就餐、邀請多人到居所打麻將。10月19日,其旅行途經地升級為中風險地區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區主動報告,未前往正規醫院進行核酸檢測和接受正規醫學治療,僅前往小區附近藥店自行購買體溫計、藥物。目前,一同打麻將人員中已有5人確診,現公安機關已對陳某林、劉某敏刑事立案偵查。
遵守防疫規定是每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涉事人卻“揣著明白裝糊涂”,不僅是缺失公德心那么簡單,而是嚴重觸犯了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涉事人旅行途經中風險地區,返京后出現咽痛、發熱等癥狀后不主動報告,依然外出就餐、邀請多人到居所打麻將,造成多人確診的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此外,上述確診患者種種行為表明,他們對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持僥幸心理,且對自己可能傳染給周圍人也持放任態度,其行為還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上述案例還有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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