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護的基本措施及原則
1放射防護的基本措施
1)時間防護—縮短受照時間
在從事放射性工作時, 人體受到的劑量時隨時間的延長而增加的,即外照射累積劑量和被照射的時間成正比。因此,除非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工作質量的原則下,應避免在電離輻射場中作不必要的逗留;即使工作需要,也應盡量減少在電離輻射場中逗留的時間。
2)距離防護—增加與源的距離
距離防護,就是利用延長操作人員到放射源的距離,來達到減少受照劑量的目的, 人體受到的劑量時隨離開源的距離增大而減小的。一般若距離增加一倍, 照射量即減少到原來的1/4,距離增加2倍,照射劑量減少到原來的1/16,依次類推,就是說照射量與距離的平方成反比。由此可以看出距離防護的明顯效果。
3)屏蔽防護——設置防護屏障
人們可以通過調節時間、距離來減少人體受照劑量,但在實際工作中,為了達到電離輻射源預期的目的和保證對預定照射程序的有效控制和操作,并不允許無限制地縮短時間和增大與源的距離,只能在人與輻射源之間設置合適的防護屏障,屏蔽電離輻射源對人體造成的超過限量的輻射照射。
2.放射防護的基本原則
1)輻射實踐的正當化:
任何包含著電離輻射的實踐,對人群和環境可能產生的危害,比起個人和社會從中獲取的利益來說,應當是很小的。因而是值得進行的,這樣才算具有正當理由;若所考慮的實踐不能帶來超過代價的純利益,則不應采取這種實踐。
2)輻射防護的最優化:
應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要求在考慮到有關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之后,任何必要照射應保持在可以達到的最低水平。謀求放射防護的最優化,并不是盲目追求無限地降低劑量,否則增加的防護費用,將是得不償失,不能認為是合理的。也就是說,把防護水平增加到某種程度以后,再進一步改善防護條件所減少的照射與所做地附加努力相比是沒有多大意義的,這種要求通常稱為輻射防護的最優化。
3)個人劑量限值:
在實施上述兩項原則時,要同時保證個人所受劑量當量不應超過國家規定的個人劑量限制限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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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量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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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 |
職業人員 |
公眾 |
有效劑量 |
20 mSv/a |
1 mS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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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平均,任一年£50 mSv |
特殊情況,允許5年平均 |
年當量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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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晶體 |
150 mSv |
15 mSv |
皮膚 |
500 mSv |
50 mSv |
手和足 |
500 m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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